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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要求和国家的产业政策,客观、公正地评价招商引资工作成效,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项目认定的范围
1、新建(或技改扩建)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;
2、购买产权、股权的货币资金;
3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(含实物投资);
4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(含实物投资);
5、用于种植业、林果业(含花卉苗木)、畜牧业、水产养殖业、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项目的投资;
6、用于旅游业开发、房地产开发的投资;
7、兴办商贸服务业的固定资产投资;
8、用于资产并购或租赁、入股、承包市域企业的投资;
9、捐赠的资金和实物;
10、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投资。
二、项目认定的原则
1、本办法所述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市域以外全额或部分投资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经主管部门许可、在本市建设、生产经营并依法纳税的投资项目;能够提高石嘴山市经济总量、管理水平或社会事业发展的对外合作项目;向国家或自治区争取的各类补助资金;无偿援助或捐赠的资金、设备。
2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(包括个人,以下同)协同引进的项目和资金,由相关单位自行协商分配认定额度。
3、由市直单位引进招商项目和资金,在县区(含工业园区)实施的,原则上认定为市直单位招商引资项目,也可以由市直单位与县区自行协商分配认定额度,但不得重复计算。
4、争取的资金,由单位申报,市发改委、财政局、审计局负责认定。
三、项目认定的条件
1、所引项目须符合国家、自治区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、安全、节能要求;
2、所引项目须符合项目认定的范围;
3、所引项目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经主管部门许可、办理税务登记;
4、所引项目须开工建设(投入使用);
5、引进资金须到位市县财政或企事业单位。
四、项目投资额的计算方法
1、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,以实际投资额计算。
2、项目建设用地的投资按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计算。
3、以专利权、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,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或合作双方认可价计算。
4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投资计算。
5、购买厂房、场地、设备从事生产经营的,按购置价计算;入股的合作项目,按实际投入资金计算;租赁厂房、场地、设备从事生产经营的,按缴纳的租赁费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计算。
6、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投资计算(不含流动资金)。
7、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、技改扩建的投资,按新增投资计算。
8、为市内企业从金融或其它机构融资且使用期一年以上的,按其融资额的30%计算引资额。
9、争取的无偿资金、捐赠的资金和实物全额计算;有偿资金按80%计算。
10、投资额较大须跨年度建设完工的项目,按年度完成的投资计算。
五、项目认定的程序
(一)项目申报
1、招商引资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或资金到位后,及时提供项目实施单位或投资方出具的证明材料,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。
2、申报认定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:
(1)争取的资金,须提供批准文件、财政拨款凭证和银行汇款单复印件;引进实物的,提供相关文件和有效证明;转他方使用的资金或实物,附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。
(2)引进的项目,须提供引资证明原件、项目批准文件、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验资报告、法人代表和共同出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、财务报表(或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、评估报告)。
(3)根据投资方式和项目性质,除上述资料外,合资合作的项目,还须提供正式合同和合作各方的相关资料;引进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投资项目,还须提供建设项目预(决)算书和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;引进的农业项目,需农牧部门估价的,还应提供评估结果;引进的房地产开发、市(商)场建设项目,还须提供工程预(决)算书和招投标书;以无形资产投资的,还须提供正式合同、技术股权证明、受益单位证明、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等材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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