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政函[2007]40号
石嘴山市人民政府:
你市报来《关于设立惠农陆路(二类 )口岸的请示》(石政发[2006]106号)收悉。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》(国发[1985]113号)精神和天津市口岸办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口岸办签订的《跨区域口岸合作备忘录》,经研究,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设立惠农陆路(二类)口岸。口岸货场及现场查验设施、联检单位办公及生活设施规划在110国道以西,兴惠路以南,包兰铁路东侧石嘴山工业园区内,口岸所需建设用地请按规定办理。口岸联检场地和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、生活设施由你市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投资主体,抓紧开展初步设计,尽早开工建设 。
二、你市要成立专门组织协调机构,推动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,并会同各联检单位驻石嘴山市办事机构承担口岸货物监管、检查、检验及检疫业务。自治区商务厅、自治区口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石嘴山市口岸建设、管理工作的指导,并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、经委、交通厅,银川海关、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、铁路等部门,积极协调解决口岸建设中存在的问题。
三、你市要注重培育外贸经营主体和打造现代化物流企业,加大宣传,加强管理,增强服务意识,扩大进出口贸易规模,完善物流园区功能,吸引各类企业、机构进驻园区。
四、该物流园区一期工程要力争今年10月完成并试运行,争取早日产生效益。
此复。
二00七年四月五日 |